案例:
老秦是肇庆一小区的保安队长,长期从事夜间巡逻工作。事发当天凌晨2点多,在例行的巡逻中,老秦发现有个身影在小区车棚处徘徊,便上前盘问,不料被对方打伤,致小腿骨折。老秦住院后,医药费没了着落。由于公司未给他上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老秦只能东拼西凑,借了些钱付了医药费。出院后,老秦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可是保安公司迟迟不予赔付。无奈之下,老秦只得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告到法院。他要求保安公司报销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请问,保安夜巡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保安员老秦夜巡被打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老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并经行政部门认定了工伤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由于保安公司没有为老秦缴纳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因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均应由该公司承担。此外,还应按照老秦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职工在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后,方可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相关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隋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