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至今,已步入了有规可行、有法可依的时代,无论在行业规模、业务范畴、经济效益、社会功能以及辅警作用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全国保安服务企业和广大保安员,以社会责任感和牺牲精神,已经打造出一个极具生命力的朝阳产业。保安服务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安队伍已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由于我国保安服务业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因此无论是在理念、思路上,还是在体制、机制上,都存在着与发展成果相伴生的一些问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保安服务业市场化的大门逐渐打开,但保安从业单位准入机制不健全,而且只进不出,造成大量保安从业单位来不及纳入监管,有些公安机关在保安监管上也呈现出少作为或不作为,出现了保安服务业的不完全市场经济、不规范市场竞争和不严格监管的“三不”弊端。于是,部分民营保安企业凸现缺乏监管的“放纵”。有的拉关系走后门,在准入或升级条件上弄虚作假;有的在社保、税收上做手脚,损害国家利益;有的唯利是图,回避社会责任;有的不讲诚信,低价竞争、恶意竞争。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保安从业单位准入机制的不健全,必然带来保安就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偏低。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只要想干保安就能当上保安的尴尬局面,因此不少复转军人、农村剩余劳动力把保安企业当成暂时落脚的“客栈”,找到满意工作之前的打临工之地,城镇下岗职工则把它作为弥补收入、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权宜之计。既然能随意进,就不怕随意出,致使保安员流动率居高不下,相当数量的保安从业人员也就不可能有什么个人的发展规划,敬业、专业、职业更无从谈起,保安队伍蕴藏着低端化的病灶,保安服务业社会认知度高不起来。
上述问题已经显示出,保安服务业改革准入机制和建立退出机制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准入与退出机制现状。从保安服务业的现状而言,准入机制存在哪些具体问题?退出机制又存在着什么状况?
一、企业准入机制执行不严。在保安企业市场准入方面,包括保安服务许可准入和等级评定准入,上海市公安机关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的“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规定,设定了企业高管和保安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台阶”,这是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值得称道,但存在执行不严的现象。譬如说,保安服务公司要获批《保安许可证》,企业至少有2名高级保卫师;要获批《一级保安企业》,至少有4名高级保卫师和6名保卫师。实际上,有个别企业存在借职业资格证书充数的行为,以满足相应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
二、保安员入职门槛过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保安员的入职条件,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入职“负面清单”,即“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不得担任保安员,讲得非常清楚,没有疑义。
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入职必要条件,即“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这一条值得讨论。一是这一条在实体上只规定了学历要求,
一是没有提技能要求。按照现今国际潮流,操作型岗位技能是第一位的,学历倒是第二位的,没有技能的标准线,保安员的准入机制就无从谈起。
二是如果说持有保安员证就是技能条件,那么它在程序上的表述是模糊的,没有明示应该先取证后入职还是先入职后取证?目前一些企业的做法是先入职后取证,甚至有的企业队员入职后也并未考取保安员证。这就出现了连锁反应,保安员来去自由,流失率或流动率居高不下也就不足为怪了
总之,保安员入职门槛过低,实际上就是没有门槛,要保持和提高队伍的素质基本上成无水之源,无木之本,保安服务业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就一时难以改变。
三、企业退出机制尚处于空白。目前上海保安服务市场中,无证上岗的、任务转包的、挂靠经营的、低价竞争的、不按规定条件录用保安员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保安企业以低价竞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重要场所的服务合同,但人员跟不上,就临时拉人上岗。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安企业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保安企业没有退出机制,就意味着保安企业取得了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企业等级资质后就终身有保障,没了后顾之忧。企业有了护身符,保安员就不担心没饭吃,这可能就是保安服务市场滋生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予以足够的警惕。
如何推行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准入机制改革和建立退出机制,建议做到四个“重于”。
退出机制重于准入机制。目前,国家顶层设计的总体行政管理思路是弱化事前行政审批,强化事后监督,但这不是说所有事前行政审批都要弱化,就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样,会有“负面清单”。作为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保安服务业,准入制度不宜弱化,在法人资格、规章制度、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社会诚信、专业证书等方面还是要完善标准,坚持一票否决,坚决做到“准入大门八字开,不达标准莫进来”,把好“入门关。尽管如此,还是要强调树立退出机制重于准入机制的理念。
一是退出机制可以弥补准入机制执行上的疏漏。有了退出机制,就能够及时将用不正当手段获准的保安企业清理出去;二是有了退出机制,废除了“终身制”,使管理不善的保安企业“混得了一时混不过一世”也就会打消不良企图,对规范保安服务业大有好处。
二、定量指标重于定性指标。无论是保安许可还是等级资质,要做到准入和退出公平公开公正,关键在于准入和退出标准的量化,变“评定”为“计算”如果只定性不定量,或者说是以主观性的评定为主,客观性的计算为辅,必然导致准入和退出的结果不公正。
标准上的定量并不困难。保安服务企业的注册资金、实有人数、营业面积、经营业绩、参保率、各类证书持有率等,都是可以计量的;法人资格、规章制度等也是有案可查,属于亚计量项目。计量和亚计量项目的标准,都必须公布于众。
三、外部监督重于内部审核。有了以定量为主的标准,关键就在于操作了。目前准入和退出只依靠公安机关内部审核,且又高度集中,既使得少数人疲于奔命,又有缺乏社会监督之嫌,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建立社会化、立体化的外部监督机制。
执行社会化监督,可由保安行业协会牵头,邀请业内外的,公安、人社、工商、税务、房地等国家机关以及保安企业、保安培训学校、保安项目客户等单位的领导或专家组成常设督查组,让准入和退出的材料公开,结果公示,阳光操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保安企业予以准入否决,对复查不合格或退步的保安企业坚决予以退出或降级。准入和退出监督期限相对固定,一年两次为宜。
在社会监督的内容结构上,笔者的基本设想是:公安机关以基层公安派出所为主体,与交通民警查验行驶证和驾驶证一样,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保安企业和项目点保安员进行验证,保安员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必须随身携带,未出示者作为无证上岗处理,记录在案,以离监督评定时最近一次的时点数作为确定数;保安培训学校要建立各保安企业保安员参加培训的学籍文书档案,以提供培训登记表、报考记录和缴费单据“三表一体”,来证明保安员的培训考试状况;请人社局、工商局、税务局、房地局按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提供在库注册资金、税收、参保、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时点数据;客户单位则要出具保安员的月岗位时、班次运转、劳动保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评估证明。这样,量化的内容可以确保社会监督落地。
四、节点把关重于过程干预。保安服务企业准入和升级要达标,与保安培训考试密切相关。例如技能证书持有率、上岗证书持有率等。对于保安员入职,也应该坚持先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入职的程序,并将之作为保安员入职的技能标准。
保安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负担比较重,利润率比较低,因此对保安人员的离岗培训缺乏主动性,加上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的干预大于服务,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安企业参加培训的消极态度,甚至有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可以如下操作:
一是方便录取指纹。公安派出所保安专管民警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按照保安企业营运特点设定录取指纹时间,并及时上传信息库核对。
二是监督关口后移。保安企业派员参加培训很难计划,经常是指纹通过的离不开岗位,指纹还不及审核的却有空参加培训;报过名的来不了,没报名的却来了。因此,公安机关只要监督关口后移,把住考试报名资格关,指纹不通过不予报名就抓住了“牛鼻子”。
三是考试发证常态化。缩短报考到考试的时间间隔,多设考场,能做到随报名随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发放保安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