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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6-06-13 已浏览1889次

案例:

我是一名保安员,有一件事想向您咨询。我们老家隔壁邻居的孩子,因为盗窃于去年春天被逮捕。同年夏天,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同案的一名被告人不服,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其予的刑期由一年减为十个月。但在收到终审判决书的时候,其子已被关押了11个半月:也就是多关了45天。老家邻居委托我来咨询一下,看其子能否对多关的45天提出国家赔偿。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枧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熏火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这条规定并结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看,我国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赔偿无罪被羁押的公民,而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公民。无论是对轻罪重判且刑罚已执行的人,还是对免予起诉予以释放但已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人,或者是因构成犯罪被拘留、判刑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国家都不予赔偿。由此可见,必要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即便存在轻罪重判、越期羁押的情况,其仍不能获得国家赔偿。从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你老家邻居的儿子属于有罪被超期羁押这一情形,依照目前的赔偿法是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当然,如果超期羁押系故意所致的,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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